关于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》事项的通知
各依托单位:
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赞助项目资金办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5〕15号,以下简称《资金办理办法》)业已发布实施,现将有关详细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2015年同意赞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、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,均按《资金办理办法》履行。
二、对2015年曾经同意赞助的在研项目,其研讨经费、国际合作与沟通经费、劳务费的办理和运用,原则上依照《资金办理办法》直接费用的有关规则履行。根据项目研讨工作实践确需调整核算的,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,报依托单位批阅。鉴于原劳务费核算份额较低,可根据实践需要恰当调增。办理费核算仍按原规则履行,不得调整。
三、2015年曾经同意赞助并于2015年结题的项目,其结余资金的办理按《资金办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则履行。
四、依托单位的直接费用,以其获得赞助的项目核算为根底进行汇总,按年度会集核定批阅。核定批阅的起止时刻为每年度1月1日—12月31日。关于支撑科研活动的非研讨类项目,不予核定直接费用,包括严重研讨方案的辅导专家组调研项目,国际合作沟通项目中的各类安排间协议项目,数学天元基金,应急办理项目中的支撑科研活动的项目等。
五、项目的直接费用通常依照《资金办理办法》规则的份额核定。关于实施固定赞助强度的项目,按固定额度核定(详细见附表),其间的绩效开销核算,应根据经同意的项目直接费用核算,严厉依照《资金办理办法》规则的办法计提。依托单位应仔细审阅项目设备置办费核算的必要性和可行性,严厉控制设备置办开销,防止重复置办以致造成搁置、损失和糟蹋。
六、直接费用拨款实施按项目履行期,分年度均匀拨付。在项目履行过程中,因各种因素发作改变,依托单位的直接费用随之调整。详细办法是:
(一)项目依托单位发作改变的项目,已拨付的直接费仍留在原单位,未拨付的直接费用拨至新单位;
(二)因故缓拨直接费用的项目,一起缓拨其直接费用;
(三)因故终止履行停拨直接费用的项目,一起停拨其直接费用;
(四)因故被吊销的项目,停拨未拨直接费用,并回收已经拨付的直接费用;
(五)因其他因素致使直接费用调增调减的,根据详细情况研讨确定。
(来源:笔杆网)